C5) 空气排放物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学物质、气雾剂、腐蚀剂、微粒、破坏臭氧的化学物质及燃烧副产
品,在排放之前应按要求进行分类、常规监控、控制和处理。 参与者应对其空气排放物控制系统的
运行状况进行常规监控。
C5.1 空气排放物 在排放前已被识别、分类、常规监控、控制和处理 ,符合受监管成分的排放限值,
而且空气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受到常规监控。
最低要求:
场所观察:
o 受审计方根据当地法律和许可证要求处理空气排放物。
o 已确定空气排放控制系统(如适用)。
文件检查:
o 受审计方应开发并维护一个空气排放物来源库:
空气排放物书面记录
与外部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团体、监管机构和当地当局)就排放
物事宜进行沟通。
对空气排放物可能具有影响的生产或工艺发生任何变化后,修改该源库
o 已安装并维护针对受监管空气排放物的适当的空气排放物控制装置:
所有控制计划必须经所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
一个常规预防性维护计划
系统效率监控计划
可以获得与计划有关的充分的文件记录和跟踪记录
如果过去已注意到不符事项,则指出根本原因及为应对不符事项而采取
的纠正性行动。
o 如果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失灵、维护和/或修改,受审计方应实施应急准备和响
应行动。
o 收到任何社区投诉后,受审计方:
进行空气排放物监控,以核查空气排放物的状态,并及时实施纠正性行
动(如有)
如果发生任何异常环境事件,应根据相关法规通知所有相关的监管和其
他机构
o 可提供过去 5 年的监控和报告记录(至少为年度记录,也可以是当地法律规定频
率的记录),以供核查,这些记录符合法定规定而且完整。
可以取得至少 3 个年度分析性检测结果,表明符合法律要求和许可证要
求。这些结果应是最近 2 年内的。
o 可以提供对负责空气排放物处理系统操作和维护的工人进行培训的培训资料和培
训记录,且充足、最新。
管理层面访:
o 管理层可陈述:
现场产生哪些空气排放物
如何处理这些空气排放物,已制定了什么计划对设备和排放物进行
常规监控
排放物是否位于受法律监管成分限值之内,如果没有,已制定了什么改
善计划确保尽快符合
如何对参与空气排放物处理的工人开展培训。
工人面访 :
o 负责空气排放物处理系统操作和维护的工人可陈述:
他们怎样接受培训及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他们如何对未处理空气排放事件做出响应
评级:
优先:空气排放物不经处理就排放,这可对社区造成迫在眉睫的风险
重大:
o 空气排放物不经处理,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排放要求
o 负责空气排放物处理系统操作和维护的工人未经过培训
o 未定期开展监控
轻微:空气排放物符合法定要求,但未定期进行检测
不适用:无空气排放物 - 法律对工厂的空气排放物未作规定。
远程核查:是
C5.2 环境噪声水平在监管限值以内
最低要求:
场所观察:未观察到过度的边界噪声
文件检查:
o 已根据相关法规识别、评估、常规监控和控制边界噪声来源。
o 工厂邻近地区“收到土地使用类别”后,或者如果有人提出任何社区噪音投诉而且
已经相应地设定边界噪声水平标准,边界噪声的水平一年评估一次。
o 已安装和维护适当的边界噪声控制装置,以便根据相关法规控制边界噪声水平。
监控和报告至少一年进行一次(如果法律要求可按更高的频率进行)
可获得过去 5 年的记录供检查,这些记录符合法定要求并且内容完整。
如果过去已注意到不符事项,则指出根本原因及为应对不符事项而采取
的纠正性行动。
o 可以取得至少 3 个检测结果,表明符合法律要求和许可证要求
管理层面访:
o 管理层可陈述:
他们收到了哪些环境噪声投诉(如有)
所制定的用以监控合规性的计划
工人面访:
o 负责环境噪声控制系统操作和维护的工人可陈述:
他们怎样接受培训及何时接受的培训
培训内容
评级:
优先:不适用
重大:环境噪声不符合法定要求。
轻微:环境噪声符合法定要求,但未定期进行检测
不适用:法律对工厂的环境噪声未作要求
远程核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