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
工作场所标准声明:
业务伙伴必须承认并尊重员工按照自己的选择参加并组织社团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业务伙伴
应建立并贯彻执行劳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员工投诉在内。业务伙伴应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之间的有
效沟通。
4.7.1常用术语
1.组织:指组建工会或工人社团的过程。
2.集体谈判:工会委员或工人代表代表全体工人与资方协商的过程。正式协商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
书通常替代雇主和员工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或使签订个人合同没有必要。集体谈判协议书条款
成为劳资双方接受的工作场所条款和条件。
4.7.2相关法律文件
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
国际劳工组织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 年
§《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公约》,1949 年
§《自愿和解和仲裁建议》,1951 年
§《集体协议建议(91号)》,1951 年
§《集体谈判公约》,1981年
§《集体谈判: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及监督机构原则》,2000 年
4.7.3确定不符合项常见范例
工会和社团
x资方禁止工人加入工会、社团、委员会或其它形式的工人团体。
x资方不承认或阻挠工人在主要工会之外另行组织工会,或给予主要工会优先待遇。
x资方拒绝参加工厂不同工人组织、工会之间的讨论、会议或拒绝给予方便。
x惩罚或歧视参加合法工会活动的工人。例如,要他们打扫厕所,禁止就餐或就诊,随意调岗,或
无故解雇。
x资方阻止工人参加合法罢工。
x资方解雇领导罢工的工人。
x对于依法资方应向工人公开的事件,资方没有向工厂工会咨询或报告。例如,工厂关闭、大规模
裁员、业务重组。
集体谈判
x不允许工人就工作条款及条件挑战资方。
x资方拒绝与工人进行集体谈判,无论以当地法律要求的正规形式还是非正规形式。
x资方不遵守集体谈判协议书条款。
x资方坚持用个人雇用合同或协议书取代集体谈判协议书。
x资方没有按法律要求把集体谈判协议书送交劳动部门或其它政府机构备案。
有效沟通
x资方与工人之间没有适当的正式或非正式沟通渠道。
x资方拒绝与工人代表定期会晤或沟通。
x工厂推行意见箱使工人可秘密地向资方提建议或对工厂条件提出投诉。在很多工厂,意见箱可能
是工人唯一可使用的秘密沟通渠道来接近资方。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意见箱没有被正确
使用,即没有在公共区域、宿舍或洗手间设置建议箱,或者即使在工厂设置了建议箱,但没有说
明意见答复方式。在意见箱使用过程中,很多工人的建议或投诉没有给予答复或解决方法不恰
当。
x没有正确使用沟通方法。
x没有充分培训管理人员的正确管理办法,确保工人权利和结社自由。
x没有正式申诉体系使工人在必要时可以绕过管理人员直接与人力资源部门或高级管理人员交谈。
x工厂拒绝投入时间或精力改善资方和工人沟通流程,例如在岗培训、小组会议、工人发展计划、
工作表现评估及社会活动。
x资方沟通不适当。例如管理人员给予工人书面指示但没有任何口头解释,尤其在工人文化水平低
或工厂雇用外来工的情况下。